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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仑土办〔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10-13点击率:339

  关于印发《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仑土办〔2022〕1号)

  区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和《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

  2.区级相关部门名单

  北仑区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北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和《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要求,扎实推进2022年我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宁波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年工作计划》,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切实抓好农用地分类管理。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指导,逐步形成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和示范样板,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并加强农产品监测,确保“吃得放心”。加强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调查和分类管理,必须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新垦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参与 )

  (二)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

  1.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工作方案》,继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重点开展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8月底前上报排查情况表;对经排查需整治的关停企业与矿区,应当于12月底前编制并实施治理方案。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涉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年度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计划抓好落实。以电镀行业深度整治为抓手,开展“十四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排放总量,巩固深化减排成效,确保上级下达的目标。(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健全工业固体废物闭环监管体系。落实固废“一件事”改革,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年产废量50吨以上的单位完成AI智能监控和电子智能磅秤等物联网设备安装,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一码集成、一链贯通、一键追溯”数字化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系统智能预警、分析、研判能力,实现精密智控、闭环监管。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加快规划项目落地,重点推进铝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完善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分拣体系,2022年6月底覆盖面达100%。(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经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等参与)

  3.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更新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名单,2022年9月底前,将《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在其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督促重点单位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按国家技术规范制订(完善)用地土壤(地下水)监测方案,经专家审查后,及时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同时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2022年11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新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三)扎实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优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1)根据相关要求,配合上级部门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2)推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监管衔接。严格落实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强制性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的地块,应当在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及时将变更地块规划图斑、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和使用权人(或做地单位)等信息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所通报的地块信息,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落实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修复等要求,并及时将有关结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不得核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经调查核实无工业生产历史、用地土壤无被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3)对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调查报告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上述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参与)

  2.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要求,以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地块为重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污染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等环节的信息通报共享,确保“应调查必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地块原用途,督促落实污染调查差别化要求,既要避免污染企业原址调查不到位,也要避免过度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地块用途,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把关,确保“不移出名录、不发证”。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动态评估,2022年上半年、全年各组织一次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方法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根据地块污染风险程度,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清理遗留污染物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措施。加强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推进东方铜业冶炼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加强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

  (一)加强工业地块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管控。加强对全区第一批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在产企业管理,督促企业在2021年完成的地下水管控(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做好地下水管控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已查明超标污染物浓度不升高、已查明地下水污染范围不扩大的目标。(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完成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调查任务。按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土壤函〔2021〕10号)要求,完成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经专家审查后,于2022年11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数据按要求填报“国家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子系统”。(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财政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引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措施政策,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按月向市土壤办提供工作进度,12月中旬提供年度工作总结,由土壤办汇总后报宁波市美丽办。认真落实《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二)加强建设用地调查的监管。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的通知》(甬环发﹝2021﹞51号)要求,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调查报告的评审。(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意识,增长有关知识。以重点单位和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重点,开展“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公开信”活动,全面告知法定义务。(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土壤法》执法检查,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等要求的,应依法查处。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依法查处违规开发或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参与)

  来源: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