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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类活动以及工业生产影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尤其是老工业基地及农药、化工、冶金等行业企业退出后遗留的污染地块,不仅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价值与工农业生产效益,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为此,我国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目前国内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是一些案例和数据也反映,我国部分地区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还存在思想认识有差距、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不开发不理会,认识跟不上。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滞后性等特点,容易被人们忽视。受城市化、经济形势和环境政策影响,原有化工等污染行业企业退出后遗留的污染地块通过各种方式纳入地方土地储备,其危害性随着地方的开发利用而暴露并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例如2016年江苏常州“毒地”事件,常隆化工原址于2010年经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完成实际交付前,原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地块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达17份,但污染地块始终未得到有效治理。直到2014年计划对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当地才开始实施一期污染土壤修复工程。但因修复效果不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不曝光不作为,措施不到位。因为污染地块存在治理难度高、资金投入大、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一些地方对此通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信息显示,河南信阳市原信阳化工总厂农药厂地块修复治理工程自2018年3月启动后一拖再拖,修复施工中环境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被媒体曝光、被群众举报异味扰民。直至2020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当地才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并承诺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及验收。
通过包括上述两起土壤污染典型案例在内的多起事件不难看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个别地方政府部门面对行动压力低如上级监督未至、外部回应度也低如社会舆论未起的平静环境时,通常采用无作为战略,低调处置。尤其是在面对财政资金困难等可利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关注度和执行力并不高。只有在应对行动压力大比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外部回应度也高比如成为热点事件的动荡环境时,推动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增强。
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明确建立清单台账及进行社会公开等事项,对清单内污染地块用途进行限制,并要求相关情况及时报生态环境部,有效加强了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行动压力和外部回应度。但是土壤污染治理仅靠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成效,还需建立完善的治理责任体系。地方政府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提高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土壤污染。
一是重在防范,图之于未萌。针对土壤污染潜藏深、治理难、投入大等特点,加强防范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措施。地方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监管,杜绝危险废物违法处置等现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是精准科学,治之于未乱。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加强对本地区污染地块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科学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任务书、时间表,必要时引入专业第三方,紧盯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标准治理到位。对于责任主体不明或灭失的,地方要依法承担公共部门的社会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措并举筹措资金,确定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
三是广泛监督,公之于天下。地方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建设,及时公开涉重金属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质量,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手段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效用。通过有效减少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达到稳定民心、减少邻避效应等负面性的目的,同时帮助守法企业减少外界不良因素干扰。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