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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亳州市某晶金刚石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贮存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围堰底部渗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修复,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含有重金属镍的液态危险废物通过围堰底部的缝隙渗漏、流失至厂区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向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进行了通报,并开展联合查处,经环境监测人员采集土坑内的土壤化验分析,土壤中重金属镍含量超标,土壤受到污染。
亳州市某晶金刚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当即依法立案。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会同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使用卫星遥感设备判定被污染土地的类型,从而确定土壤污染管控标准,公安部门及时控制现场人员,有效锁定证据。此案也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理查处的涉及土壤污染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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