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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初次审议。
“条例(草案)坚持首善标准,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要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建立农药、肥料使用量台账,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在农用地管控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立回收网络,并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享受绿控产品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农药经销商,应当纳入回收网络。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林地养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肥料和农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产生量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并交给回收站点。
在建设用地方面,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自行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五年。
此外,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将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违者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应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若违反此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未确定具体防范措施或者未明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责任的;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立即查找原因,防止污染扩散,相关结果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更新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定期巡查、检修,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未及时妥善处置的;金矿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睿宸
责编:王子墨
编辑:吴亚琦 常莹 王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