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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重金属造成的污染通常更加持久而且很难自然降解,并且有生物富集的作用,有可能随着生物进行迁移。因此,加强对涉重金属的污染治理形势迫切,而且要聚焦源头治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发的污染地块,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每经记者 张怀水 北京报道 每经编辑 陈旭
5月11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重金属造成的污染通常更加持久而且很难自然降解,并且有生物富集的作用,有可能随着生物进行迁移。因此,加强对涉重金属的污染治理形势迫切,而且要聚焦源头治理,否则一旦释放到环境中,会带来极高的治理成本。
支持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指出,防治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对比此前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新《办法》首次强调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并且重点突出了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废和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的治理。
马军对记者表示,相关测算数据显示,对土壤污染防治治理的资金规模预计达到万亿元级别。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助于资金的合理化、精准化的使用,防治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办法》提出,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
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记者注意到,按照《办法》的规定,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发的污染地块,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土壤的修复治理尽管任务艰巨,但并非不计成本的大治理大修复。比如商业开发污染地块没有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因为商业用地的修复标准比较高,如果地方为了商业开发,投入巨大的资金进行深度修复,其他地块的修复资金就会减少。
“另一方面,也是倒逼地方政府和开放商在进行土地开发时要树立环保意识,要具备对环境的修复能力。”马军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