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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后的管理
1.评审部门应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及属地相关部门。对于只开展第一阶段调查通过的,生态部门直接对地块调查项目进行备案。
2.经评审,不符合技术要求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调查报告修改完善或重新(补充)调查,重新补充和提交相关材料后,根据专家意见重新评审。
3.对于第一阶段地块报告,经确认需开展第二阶段而未通过评审调查的报告,再次审查由市生态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4.经专家评审,评审通过但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申请人应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专家意见。
5.申请人应当在评审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需要补测土壤或地下水点位的可适当放宽)修改完善报告,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6.经专家评审,调查报告及材料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评审通过,不需完善调查报告;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7.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市生态部门根据调查结论,把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单,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
二、档案及信息管理
1.评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调查报告、检测报告、评审意见等备案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0年。
2.评审部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申请人应将备案材料抄送属地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属地相关部门应做好登记。
4.属地生态部门及时对比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更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信息,同时书面通知污染地块责任人。
5.生态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共享。
6.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人应将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相关责任
(一)土地使用权人职责1.应当主动启动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2.未按规进行调查的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第三方机构职责1.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和能力。2.原则上要经过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培训的、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3.对调查及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4.提供虚假信息的、编造虚假人物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近两年内受过生态部门通报批评和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连续两次通不过的单位将受限参与。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职责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四)主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1.牵头组织评审工作。2.落实审查经费。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定期公示第三方机构评分记录等信息。6.报告质量信息公开以及对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和风险管控名单,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后续工作。规划资源部门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变更、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监督管理
1.各级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做到“应调查尽调查”防止遗漏,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应开展而未开展调查及备案的地块,以及涉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未达标的地块,各级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未按规定开展调查以及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贵任追究。
来源于:北极星环境修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