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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生态环境宣传月专题 | 土壤污染防治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7点击率:1016

  土壤污染防治

  关系你我他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

  我们才会拥有一个洁净的家园

  土壤污染防治原则

  13类责任主体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3.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

  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单位

  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

  8.修复施工单位

  9.土地使用权人

  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

  11.债权、债务继承人

  12.任何单位和个人

  13.地方人民政府

  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环节

  风险管控和修复

  01

  主体责任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2)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3)各地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4)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02

  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1)优先保护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2)安全利用类:

  对安全另类农用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3)严格管控类: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03

  建设用地

  (1)开展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开展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3)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对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凡列入名录的用地,都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经评审后对名录中打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建设用地地地块,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

  1.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在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2. 建设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3. 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

  4. 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严惩重罚设定严格法律责任

  1. 对情节严重的向农用地排污行为,实施拘留,单次最高可罚两百万元;

  2. 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予以禁止限制;

  3.对风险管控、修复等过程中的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4.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土壤污染,

  我们都能做什么?

开展垃圾分类

  使用可循环或可降解的材料包装

  植树造林

  绿色出行

来源:玉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