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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9.2万 仲恺天益公司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日期:2021-06-01点击率:587

  近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环保部门发布了最新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编号为:惠市环(仲恺)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了对惠州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结果。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92000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早于2021年1月20日,按照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仲恺轻轨站南片区ZKB-048-06地块、学塘排ZKB-021-1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的通知》(惠市环函【2021】40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生态保护科执法人员对惠州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属的陈江街道玉地路ZKB-048-06地块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地块处于挖地基施工阶段,已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编制,依据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18日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意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已收到施工扰动且需进一步核实,调查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经过调查,企业施工的部分地块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涉及面积约7655平方米,在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综合调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惠州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责令惠州市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玖万贰仟元(9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