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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补充耕地开发强化生态保护
发布日期:2021-04-12点击率:923

  (记者 王丽容 通讯员 刘先刚)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开发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补充耕地开发纳入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从耕地开发项目设计、实施到后期管护,全面加强生态保护。

  《通知》明确,补充耕地开发全面纳入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三调”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生态保护要求,确定耕地后备资源总体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形成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和开发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要充分体现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选址。各地在立项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选址复核。未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选址复核的,将不予确认补充耕地指标。

  《通知》要求,项目实施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补充耕地开发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性。项目立项选址后,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和相关技术标准,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项目区现状测绘,编制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在项目所在的乡镇、村组公示。

  《通知》指出,补充耕地项目施工要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以及项目区已有的优质土壤。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工作,规范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要将生态保护作为重要内容,要对照项目设计中生态保护措施,逐项核验生态保护效果。项目验收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

  《通知》强调,项目后期管护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对于各级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安排不少于 3 年的后期管护资金,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及管护落实情况分批拨付给新开耕地种植户,专项用于后期管护。坚决杜绝补充耕地“非农化”现象,各地应建立补充耕地项目管护激励机制,确保开发的耕地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蔬菜等农作物。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增耕地移交至乡镇或村组。乡镇或村组应落实后期管护和生态保护责任,避免耕地抛荒、无人管护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通过补充耕地调查监测及时发现和整治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对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非农化”问题或造成生态环境功能破坏的,冻结或扣除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来源:i自然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