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针对同行律所冒用我律所名称进行...
【胜诉公告】七年维权路,一朝正...
【胜诉公告】海南某村委会复议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队介入海...
凯诺征地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春节假放通知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云浮某...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立法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3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对水、大气、土壤等的污染防治力度。制定我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上位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助力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条例起草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2021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确立了水、气、土共治的治理原则,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风险管控标准、健全完善调查和监测制度等,从法律层面作了具体规定,从三个方面对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保护提出了具体措施,明确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要求,衔接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指引性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其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
条例明确矿山企业的土壤污染预防责任,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就风险管控与修复,条例明确,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条例就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曾作为工矿用地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用于或者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 上一篇:渐进式生态修复土壤(新时代新步伐)
- 下一篇: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