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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条例》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调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源头预防,规划引领、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土壤污染和污染地块不当开发利用,《条例》明确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及林业等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内容,考虑土壤污染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因改制、合并或者分立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土壤污染相关责任,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协商开展尽职调查,认定土壤污染责任。
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条例》规定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鼓励采取开展社会化治理,对集中成片的,可结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土地流转,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适宜农林作物,对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可优先转为农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条例》规定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干净的土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前提,关系到家家户户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条例》实施后,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协同大气、水等有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全省生态环境立体管控的法治网。对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作者:吴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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