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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讯(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草案)》建立了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实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强化了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在健全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方面,《条例(草案)》对污染责任人范围、责任形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无主污染土壤能够得到治理修复。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用最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打好净土保卫战。
《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等行为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仲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为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依据。湖北、山东、山西、天津等地已陆续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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