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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3 年甘肃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心成立以来,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村六组村民赵兴福等人未经审批同意,在嘉峪关新城草湖湿地保护区域内,超出其承包地范围私自开垦荒地,所开垦荒地均在嘉峪关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2016 年12 月29 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向嘉峪关市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嘉峪关市农林局依职责对村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017 年4 月18 日,嘉峪关市农林局向赵兴福等五人分别下发《关于查处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的通知》,责令五人于2017 年6 月底之前恢复开垦荒地原貌。在被破坏的生态未予恢复的情形下,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 年8 月2 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嘉峪关市农林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嘉峪关市农林局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被告嘉峪关市农林局履责是否全面到位的问题。被告对赵兴福等人非法开垦活动,未督促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至公益诉讼人嘉峪关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前,涉案土地被破坏的生态状态依然存在,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17 年11 月6 日,嘉峪关市农林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荒地进行推土填平,恢复原状。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至恢复原状前,在其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拖延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尽管被告在一审诉讼中代为组织恢复荒地,履行了相关生态保护监管职责,仍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自2013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1 月6 日期间,存在疏于监管、怠于履责的行为,导致湿地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其行为应被确认违法。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依法履行了恢复被破坏湿地原状的监管职责,嘉峪关市检察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准许。综上,判决确认被告嘉峪关市农林局自2013 年12 月31 日甘肃嘉峪关草湖公园被确定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时起至2017 年11 月6 日前,对该区域存在的非法开垦荒地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嘉峪关市农林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人权利,对被告嘉峪关市农林局疏于监管、怠于履责导致湿地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责,逐步使被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本案的处理既实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效监督,也为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最广泛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作出了贡献。来源:甘肃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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