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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夏书江等7人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夏书江等7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夏书江等7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万元,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9.77万元。
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2月开始,夏书江等7人从事废机油收购工作,并将废机油储存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出租院内,因废机油的倾倒、储存不当造成遗洒和渗漏,污染院内土壤面积约300平方米。朝阳区检察院与公安、环保等部门沟通联系,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涉案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认为夏书江等7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该院调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
2017年6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8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助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首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25条工作举措。其中,对污染大气、水、土壤的违法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举措之一。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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