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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项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新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些有害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不受人为干扰情况下土壤中该成分的含量,从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
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土壤污染的类型可分为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四类。其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有农药、三氯乙醛、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甲烷等;无机污染物主要有酸、碱、有毒重金属及其氧化物、盐类、硫化物、卤化物以及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生物污染物主要包括大量有害的细菌、放线菌、真菌、寄生虫卵及病毒等;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锶、铯等。
土壤受到污染后,能够给土壤自身环境、农作物生长、自然水体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受到污染的土壤,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会发生改变,使得土壤中营养物质成分的比例失调,导致农作物品质不断下降;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地表径流及淋溶作用下进入到水体中或渗入地下蓄水层,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土地承载了太多人的希望,因此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也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净土保卫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也意味着我国大气、土壤、水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走向完整。《土壤污染防治法》共7章99条,明确了企业防止土壤受到污染的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的治理责任,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部法律特别强调了土地的安全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制度、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制度、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制度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节约用水减少废水的产生,节约能源的使用,这些节能减排行为可以大幅度减少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真正从源头保护土壤。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实施中,公众参与应该理性、科学,不应采取“邻避”态度,科学的监督有利于改进污染场地的修复效果和避免二次污染,从而确保达到场地修复的设定目标。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为有效开展土壤污染的预防、保护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首先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度和土壤污染状况普通和监测制度等。
二是强化源头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具有很大的不同,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等特点,一旦土壤被污染,将很难恢复原状。鉴于土壤污染修复需要付出的成本更高、周期更长并且难度更大,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三是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体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四是落实水土一体化防治。土壤和地下水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因此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同时有效地联动了对地下水的污染防治。
五是强化污染者责任,追责有方向。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理顺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责任,使得土壤污染防治追责更为明确。
六是多渠道解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问题。首先,《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其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来源:本版图片和文字由市生态环境局宣教提供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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