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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护。这部法律,也被称之为土壤污染防治的“最强法律”。
有了“最强法律”的保护,曾经出现过的毒镉大米事件如何做到不会再卷土重来?在不同用地的风险管控上,又如何防治不符合用地标准的土地进入市场。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态环境部法规司、生态环境部土壤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
为何被认定“最强”?
有关责任人员
或将终身禁业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被不少业内人士认定为“最强”污染防治法,那么这个“最强”到底体现在哪里?对于成都商报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赵柯表示,最强,强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在理念上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减少污染产生。为此,法律创设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对兽药、农药,使用回收作出了管理规范。敏感人群,作为保护重点,在敏感人群所在的周边,禁止新改扩建。而学校、医院、疗养院,敏感人群集中的地区,采取额外的措施。未污染的土壤和未利用的土地,要进行额外保护。好的不能坏下去。
赵柯还表示,其次是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责任机制。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费用。法律还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比如,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对政府有21条责任清单,对部门有11项。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生态环境部的责任有53条。没有落实,会有相应的追责。
赵柯提到,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在罚则上严惩重罚,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律规定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予以禁业限制,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的单位,还应当与委托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严重的污染土壤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如何杜绝毒镉大米?
农用地分类管控
重污染耕地禁种
现在一些已经受到一定污染的耕地仍在进行粮食生产,如镉大米镉小麦等,怎么减少镉大米事件,让这种土地避免用于粮食或者其他食物的生产?对于这个问题,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表示,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通俗讲可以理解为“亚健康”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通俗讲可以理解为“生病”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风险防控如何做到?
如果进了“黑名单”
不得作为住宅用地
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强调注重风险防控,又新增了哪些土壤污染风险防护和管理制度呢?生态环境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燕娥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原则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
现实情况下如何发现这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地块呢?燕娥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土地污染状况普查,环境监测,或者现场检查等,可以发现土壤污染风险地块。二是建设用地用途转变成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时,必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是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如果发生用地用途变更或者转让,这块土地一定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并经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评审,对需要纳入到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就要纳入到管控和修复名录。一旦纳入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作为住宅、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除非经修复管控达到管控与修复目标,按规定程序移出管控和修复名录后,才能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进入用地市场。
谁来为土壤污染担责?
责任人如无法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后,土壤污染责任人该如何认定,如何解决无人担责的问题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就是要解决土壤污染无人担责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总则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张桂龙表示,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用地在分类管理中,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而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这个“认定”过程也不是随意的,而是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来源:成都商报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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