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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 | 今后,水陆空的污染治理都有法可依了!
发布日期:2018-09-18点击率:1008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意味着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已经全部有法可依,从而打造出一个从天上到水里再到地下的法治环境。

  历时五年,土壤污染防治法露出“庐山真面目”

  2016年4月,位于江苏的常州外国语学校陷入了舆论漩涡。央视新闻报道,自2015年9月份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到新北新校址后,至少493名初中生因为环境污染,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一切的根源,在于学校对面一路之隔的化工厂原址,在土地修复中带来的环境污染,同时学校的地下水和空气中检测出非城市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

  这一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就包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此后历经大量的调研、座谈会、论证和起草等前期立法工作,2017年6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这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立法联系点及中央有关部门,在中国人大网两次公布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有代表性的省份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深入开展调研,实地考察科研机构、污染地块修复项目,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相关专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到江苏、浙江、河北、陕西等地进一步调研,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方面共同研究、修改完善草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

  从列入立法规划到法律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花了5年时间。

  如果把准备工作计算在内,则远不止5年。早在2006年,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便着手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编译日本、德国、瑞士、加拿大、比利时、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召开立法专题研讨会、专家讨论会和国际研讨会等。201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稿。2014年12月,草案稿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

  兼具“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土壤一旦污染难恢复

  和大气、水污染治理效果的“立竿见影”相比,土壤污染的治理更像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人可以直接看到或者闻到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是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确定。土壤污染有滞后性,不会很快就显现出来,一般要经过十年或者二十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土壤污染还有累积性,污染物长年累月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起作用。而且,除了人为排放之外,大气沉降、土壤的环境背景值比较高,都会使土壤里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升高。

  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之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的一部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第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为我国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张桂龙说,我国的法律,包括环保法在内,很多对防治土壤污染也提了一些要求。但是,这些要求比较原则、分散,侧重于预防。对于已被污染的土壤如何治理,还需要规范。所以,急需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治理土壤污染。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一共七大章九十九条规定,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系统地呈现出来。

  谁污染谁治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每十年至少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由于土壤污染的各种特性,土壤环境状况的监测就尤为重要。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污染的治理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

  土壤污染防治法用14条规定了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用严惩重罚形成震慑。比如,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来源:环境生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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