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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青等14人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兰陵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山东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0月,马某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某田、马某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空气,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前期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000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000元。因此,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每个人都对优美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优美的环境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资源。”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本案被告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侵占、破坏大家共享的公共资源,实属不该,且已构成犯罪,教训深刻。只有通过合法经营劳动致富,才受法律保护,而现在被告人不仅自己受到审判,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这样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是让人痛心的。
据悉,马某青等14被告均当庭同意就造成污染的土地修复治理等费用进行赔偿。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来源:新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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