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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种卿)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大众所称的“土十条”),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时间表。计划明确,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而在污染防治方面,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市将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已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
值得注意的是,“土十条”对于每项计划都明确了牵头和参与的相关部委;在多个防治计划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地区都被要求率先完成,或者具有一定的先行试点优势。
在污染防治方面,计划要求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同时,计划提出了“先行区”的概念,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区域代表性、土壤污染类型、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确定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市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已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先行区建设情况的评估检查,督促有关地方按时完成建设工作。”上述负责人说。(完)
资料图。刘洪进 摄
多部门“协同作战”
——涉及36个部门和机构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土十条”的每项工作计划后面,均备注了相应的牵头和参与部门名称,同时要求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计划安排任务共涉及包括环保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住建部、林业局、法制办、水利部、质检总局、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中科院、教育部、商务部等共计36个部门。
以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工作为例,该项工作将由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明确土壤污染详查时间表
——农用地2018年完成 行业企业用地2020年完成
在“计划”中,排在首位的工作任务就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计划提出,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在5月31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计划还提出,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另外还要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提出“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
——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县级政府承担
值得关注的是,计划特别明确了治理和修复主体,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对于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计划要求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
资料图。张云 摄
筛选出重点监管行业
——石油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在列
考虑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同样不可忽视。
为此,计划提出要“严控工矿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对四方面污染源进行重点监管。
预防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壤的污染,计划提出,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筛选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作为重点监管行业。”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评技术规定
计划提出实施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据了解,这项工作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同时,计划要求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性法规待跟进
——两省已颁布 多地正进行立法工作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从起草到数十次修改和研讨,再到最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正式出台,历时三年。
在这期间,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进展如何?“2015年12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2月,湖北省颁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相关负责人称,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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