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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行土壤污染条例 行政首长终身追责
发布日期:2016-04-15点击率: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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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灵环保网讯,土壤是否安全,关乎每个人的饮食安全和居住安全,但如何防治土壤污染,目前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今年2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高票通过,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迈出重要一步。

  “今年我们终于吃上自家田里种的菜了。”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南昌村一位70岁的余老汉指着屋后的菜地说,自2010年村里来了采矿厂后,原本清澈的水库被矿砂淤塞,大片田地因无水灌溉而撂荒,铺上厚厚一层粉尘。为此,百余名村民曾联名“上书”,终于在2014年4月将采矿厂“赶走”。

  “你说省里立法保护土壤,什么时候开始行动?”余老汉心中满是疑问。在他看来,有了法律,再不用担心采矿厂卷土重来了。

  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仍然非常薄弱

  “土壤污染防治的压力越来越大,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尚处于空白。湖北之前虽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仍非常薄弱。”谈及立法的必要性,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介绍。

  调查显示,湖北省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遏制污染,修复土壤,保障安全。

  不仅湖北,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自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污染物总的超标率为16.1%。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2016年要全面实施“土十条”,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继续组织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

  “湖北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湖北落实中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的实践,也是主动作为、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重要一步。”在湖北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看来,湖北在为全国的立法蹚路子。

  污染土地“解毒”难,预防比治理更重要

  在铜铁之城大冶,随着资源的枯竭,近年来当地探索经济转型,正在大力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在湖北,十堰市郧阳区、荆门市京山县与大冶一样同属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典型区域,也都在积极修复被污染地块,但污染容易治理难,土壤修复并非朝夕之功。

  “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目前仍是世界性的难题,至今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从事土壤研究30多年的华中农业大学环境资源学院院长黄巧云介绍,修复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虽然有很多的方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以及综合的技术等,但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想要将污染的土壤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也是很难的。

  2014年12月,历经3年、耗资2.8亿元“解毒”的武汉赫山地块再入市。其修复过程很艰难,近七成土壤全部更换,施工过程中,需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修复结果检测评估,并持续跟踪数年,以保证修复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陈章良介绍,他曾带领专家在广西治理水稻田污染,几年时间,用了各种办法,一亩地投入数十万元,至今仍然一棵水稻不长。

  “相对于水环境和空气环境,土壤污染更为复杂,具有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区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征,其治理也更为不易。因此,《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付正中说。

  土壤环境损害,行政首长将终身追责

  该《条例》是继2014年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湖北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出台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

  “先后6次审议,十易其稿,这是我省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付正中说,在立法之前,湖北省环保厅、农业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并对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普查,《条例》可谓有的放矢。

  湖北探索了一系列防治土壤污染的做法,注重源头控制。《条例》明确,对行政首长实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要求政府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及时更新和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还要为污染地块“建档”供公众查询。

  湖北作为国家重要的粮油、棉及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防治是重点之一,因此《条例》特意将此项单列,保证老百姓菜篮子、米袋子的安全。《条例》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禁止污水灌溉,水质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防止其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称,《条例》建立了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和控制修复技术规范体系,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并且确保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诉讼的权利,“严”字当头,体现了政府向土壤污染亮剑的决心。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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