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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环保网讯,“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耕地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长期以来,我们对黑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使得曾经黑黝黝、抓一把能出油的黑土地,如今已疲惫不堪逐渐变薄。近年来,耕地质量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何让黑土地在不影响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恢复“体力”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随着有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土壤进行整治,我国各省市土壤治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治理之路走出了新天地。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这标志着湖北将针对土壤污染展开重拳防治。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家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的空白。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北省地方立法审议次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的一部法规。”参与此项立法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说。从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到2016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四次审议,再到最后表决通过,共经历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代表大会审议,时间跨越近九个月。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省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条例还规定,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省环保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民以食为天,耕地是粮食生产的依托,部分地区耕地被污染意味着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及生态安全将受到威胁。尤其应当看到的是:与水污染、空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加难以治理。土壤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和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经不起污染,对当代负责,对后代负责,亟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监管,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严明的制度设计,保持土壤纯净。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彰显出地方政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决心,折射出湖北治理土地污染的远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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