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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打响土壤污染防治战役
发布日期:2016-03-09点击率:1324

  记者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下文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表示,“按照规定,农用地将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据介绍,按照《办法》要求,我省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同时,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办法》要求,省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根据《办法》,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开展环评工作中未包括土壤环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等八种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或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保厅表示,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记者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下文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表示,“按照规定,农用地将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据介绍,按照《办法》要求,我省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同时,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办法》要求,省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根据《办法》,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开展环评工作中未包括土壤环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等八种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或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保厅表示,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记者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下文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表示,“按照规定,农用地将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据介绍,按照《办法》要求,我省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同时,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办法》要求,省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根据《办法》,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开展环评工作中未包括土壤环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等八种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或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保厅表示,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曾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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