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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加强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市制定出台的《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湖北省市州首部城镇与排水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四个方面内容和特点: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职责任务。条例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推进机制,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各级部门按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二是坚持规划主导,强调统筹推进。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规划,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推进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是实施雨污分流,强化源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市推行雨污分流排放,禁止在雨污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新建区域应当分别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分流。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逐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条例要求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既有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改造。
四是深化设施管理,保障运营维护。条例按照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以及难以确定运营维护责任的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运营维护责任作出规定,并对未履行职责、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主体设置相应罚则。并规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和措施,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以法治手段实现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维护的规范化管理,为提高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记者 丁欢)
【来源:东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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