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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12-02点击率:248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

  《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污染防治。

  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除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建立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并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湖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河道整治、取排水、交通运输等涉水活动的监管,防止施工活动造成水体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汛期前开展河湖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对城镇雨水管、合流管、排渍泵站前置池等排水设施进行清淤疏通;清理河湖堤岸内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来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