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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水污染篇)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将选取全国各地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
一
河北益康功能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 情 简 介
2024年7月1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交办的任务线索,对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印染工序正常生产,且正在排放废水,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污水处理站治理工艺为:水解酸化+三级生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水解酸化池加酸罐和絮凝沉淀池添加絮凝剂罐未连接水池,且罐内无药剂,从现场使用痕迹看,已长期闲置。
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池最西侧排水槽内接入一根清水管,正在向污水排水槽内注入清水,混合清水后的污水经管道汇入废水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处。
经现场采样检测絮凝沉淀池最西侧排水槽注入清水前端位置:COD为78mg/L、氨氮为1.41mg/L、总磷为0.52mg/L、总氮为14.4mg/L;污水总排口位置:COD为57mg/L、氨氮为0.745mg/L、总磷为0.44mg/L、总氮为10.9mg/L。采样时段在线平台数据显示:COD为43.313mg/L、氨氮为0.435mg/L、总氮为9.677mg/L。
通过数据比对,注入清水后排放的废水各污染因子浓度明显低于絮凝沉淀池排水浓度,企业通过在排放污水中注入清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 处 情 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案 件 启 示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采用“执法+监测”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同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会同公安机关周密部署、联合行动,真正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二
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 情 简 介
2024年6月12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立即对交办线索开展全面调查,协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拟定调查取证证据清单内容。
6月24日对该厂在线站房的视频硬盘进行了扣押。经对该企业2024年4月份以来的在线数据、视频等违法线索进行梳理,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及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9时至18时、4月20日17时至21日8时、4月27日0时至15时、4月27日22时至28日8时、6月5日18时至6日0时,将氨氮、总氮、COD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或标液瓶中保持监测状态,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累计时长55小时。
经过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厂工作人员、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参与了在线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查 处 情 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5条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日将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立案),同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 件 启 示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手段隐蔽,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为防止证据灭失,及时固定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案中,涉案人员较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打草惊蛇、相互串供,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办案,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做到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环节严谨。
严惩胜于说教,作为国有公益企事业单位,而且是重点排污单位,更应当以身作则,加强监管,严防“灯下黑”。
三
海口市某建设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 情 简 介
2023年11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部生活区生活污水每天产生量约40m3,按照管理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外运处置。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活污水未按要求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外运处置,导致沉淀池中的污水溢流至周边环境,周边有明显黑色的流水痕迹。
执法人员现场还查明该污水沉淀池中杂物较多,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经常出现抽水泵堵塞,不能正常抽取污水外运处置。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查 处 情 况
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两名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理。
案 件 启 示
严查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运用好罚款+拘留行政处罚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精准打击,将《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力震慑。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