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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养殖场偷排废水污染被查 生态是底线
发布日期:2023-12-25点击率:307

  群众监督显成效部门履职有担当

  群众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金矿”“富矿”,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日前,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娄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同发布了一起生态环境部门以群众投诉为线索,依法查处某养殖企业偷排废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7日,群众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反映“娄底市金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废水,姚乔村村民小组各家井水被污染。”接到投诉后,娄底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群众反映属实。

  经查,群众反映的金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娄星区蛇形山镇,年设计生猪养殖存栏20000头,目前存栏5000头。因养殖场污水处理系统未能及时处理污水,导致收集池内积满污水。该企业员工王某擅自将污水抽至企业西南方约150米处的山顶土坑内,而企业法人谢某知晓王某的行为但未制止。

  调查发现,该土坑未做防渗处理,坑内水体呈黑灰色,有刺鼻气味。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坑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监测值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标准限值。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法查处】

  2月2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涉事企业金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企业迅速整改,积极减轻环境污染影响,在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前就采取措施解决周边村民用水问题,并对受污染的井水开展清理。责改通知下发后,该企业又主动对受污染的周边土壤进行了清理。

  3月8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周边群众水井中的地下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BG-230301A01)显示:群众水井中的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限制要求。至此。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已基本解决,并得到周边村民谅解,信访矛盾解决到位。

  5月4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同时,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企业法人谢某和员工王某各处行政拘留五日。

  10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投诉人1000元奖励并发放到位。

  【案例点评】

  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群众投诉提供的线索及时查处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了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群众监督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开门纳谏的勇气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担当。

  本案同时也警示广大养殖企业,养殖废水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非常明显,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养殖废水的处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逃避监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