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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09-13点击率:111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善四川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9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4项内容,并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根据《标准》,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此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标准》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减少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四川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表示。来源:成都日报锦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