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水污染综合防治
发布日期:2023-06-19点击率:604

  水污染综合防治定义:运用综合方法减少污水、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或建立区域性或流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

  学科:水利科学技术、环境水利、水污染防治(水利)

  相关名词:流域 水资源 水污染

  【延伸阅读】

  防治水体污染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大致归纳为“防”“治”“管”三大措施。“防”,指对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和预防的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减少到最低值。“治”,是通过各种措施治理污染源以及已被污染的水体,使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保护水体环境达到相应的水质功能。“管”,指加强对污染源、水体及水处理设施的监控管理,以管促治。

  防治措施有工程与非工程两大类,常会同时采用。

  主要措施包括:1.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全面节水,规定用水定额,改善生产工艺和管理制度、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采用少污染的新工艺等。2.建立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3.发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处理技术,创新对水体进行智能管控技术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该法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一般规定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实施全面节水战略,不断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水污染防治状况正得到好转。来源:鄂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