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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点击率:592

  葫芦岛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大凌河、六股河、女儿河干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诸河。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区分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考核断面及考核目标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去除水温、pH值、粪大肠菌群的21项指标,分为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每月一次,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按当月水质类别计算补偿金。年度考核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各因子取当年各月监测值的均值。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标准分为月超标补偿和年度超标补偿。

  月超标补偿标准:列入省“十四五”水质污染补偿的7个国考断面,干流(大凌河)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200万元,其他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缴纳补偿金10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未列入省“十四五”水质污染补偿的4个国考断面、省控入海河流断面和市控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于劣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每个断面每月补偿金缴纳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年度超标补偿标准:未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断面缴纳补偿金200万元。

  第六条 国考断面水质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采测分离”监测反馈数据;省控入海河流水质数据来源于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反馈数据;市控断面水质数据来源于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监测数据。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监测结果和补偿标准,每月向有关责任县(市)区政府下达超标补偿通知单,包括水质监测结果、核定的超标补偿金额。各责任县(市)区政府收到补偿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回执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各责任县(市)区政府应在收到超标补偿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及时足额上缴补偿金给市财政局,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条 次年3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水质超标补偿金的县(市)区,将相应的补偿标准提高10%。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与县级财政年度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条 跨界市控断面上游县(市)区政府缴纳的补偿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给相应断面下游的县(市)区政府,其余断面缴纳的资金作为市统筹补偿金。统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省考核断面超标补偿金和市控断面监测费用,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28号)同时废止。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