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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2023-04-03点击率:405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11个典型案例。

  一、江岸区刘某某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案

  2023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接上级转办视频监控系统的火点报警线索,现场调查发现二七长江大桥下游滩地,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芦苇失火,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江岸区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移交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以及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

  公安部门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有人为纵火嫌疑,经沿线侦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公安部门审讯,刘某某对用打火机点燃滩地芦苇,故意毁坏江滩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

  二、经开区(汉南区)张某等4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垂钓案

  2023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汉南区)分局联合武汉经开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水源地夜间巡查检查时发现,张某、马某、陈某某、杨某某4人翻越两道防护栏,进入沌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垂钓。

  上述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对张某、马某、陈某某、杨某某4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处罚款200元。这是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汉南区)分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垂钓开出的首张罚单。

  三、高新区某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某临时污水处理站尾水排口水质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排口氨氮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限值。

  该污水处理站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3万元。

  四、江汉区某综合门诊公司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案

  2022年9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综合门诊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门诊部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日,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五、江汉区某医院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案

  2022年9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

  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9月26日,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六、东西湖区某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9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污水处理站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1万元。

  七、江岸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案

  2023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污水消毒设备未运行。

  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对该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八、洪山区某医院违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案

  2023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和废气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16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频次、全覆盖自行检测。

  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23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对该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九、蔡甸区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9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雨水总排口在长时间未下雨的天气背景下有污水排放,且现场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总排口多项水污染物指标超标,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7万元,并将该案依法移送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

  十、东西湖区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9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污水站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动植物油浓度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万元。

  十一、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

  2021年8月,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公司废矿物油处置情况,通过查看“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管理系统”,调取该公司矿物油销售使用记录、危废管理台账等,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建成投入营业至调查前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废矿物油转移量远小于实际产生量,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80元。来源:武汉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