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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连彦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彦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为从事废旧塑料网绳破碎颗粒加工企业,经查,该公司建有两座生产车间,在两个车间外由西向东依次排列有3个自建水面面积为30平方米、6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无防渗措施土坑,3个土坑均通过管道与生产车间相连,土坑内存有从车间排出的生产废水。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3个土坑内存水进行采样检测, 3个土坑中均检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大连金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7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金隆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内堆存有未拆解的废电子线路板2.85吨、拆解废电子线路板生成的废铅及废旧塑料等8.67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电子线路板属于HW49其他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该公司将拆解后的电路板通过化学反应用锌置换出废塑料制品里的铜,置换过程产生废水擅自排放至公司大门口污水池,对厂区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涉案区域土壤受到损害,厂房东侧草地处受损害面积约为284平方米,深度为0.5米,水坑处损害面积约1.32平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388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以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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