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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通报8起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01点击率:243

  大连通报8起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1年9月2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8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当天使用的摊铺机9号(机械环保码2-6 BM00013)烟度值超过排放限值,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处5000元罚款。

  二、庄河市学良家禽家畜养殖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2022年7月1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学良家禽家畜养殖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户主要从事肉鸡养殖,建有鸡舍2栋,现存栏约45000羽。厂区内有废水收集池,检查发现废水防治配套设施未及时修缮,不能正常使用,废水池西侧和南侧底部有废水渗出。

  该养殖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户停止生产,处1万元罚款。

  三、长海兴旺海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6月2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的长海兴旺海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厂区内东侧正在进行扇贝加工,生产中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检测人员对排污口污水进行了采样, 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口排水中氨氮浓度、总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该公司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

  四、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28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的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常生产。经查,该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经由院内北侧的一排水口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均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规定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制。

  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五、大连市众一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案

  2022年5月1日,大连市众一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制冷系统进行例行检修,由于工人现场操作不当,导致集油器内残留的少量氨气溢出,致使车间内氨气浓度达到预警值,制冷车间排风系统启动,将车间内氨气排到室外大气中,对周边大气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备案,但发生氨气泄漏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六、大连依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罪案

  2022年7月1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的大连依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成品纸板印刷,年印刷纸板约2万个。经查,该公司未配套建设处理含油墨废水的污染防治设施,只在厂区南侧建有一砖砌的废水储存池。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墨废水全部排到砖砌的废水储存池内,该池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含油墨废水通过缝隙渗流至池外。经过对现场储存池内液体、池底污泥、池外周边含有渗流出含油墨废水的土壤进行采样鉴定,结果显示,含油墨废水中含有的铜、锌、总铬、钡、苯胺等重金属为有毒物质,且废液池内液体与废液池周围提取的土壤污染物具有同源性,废液池周围的土壤环境现状处于损害状态。

  大连依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以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七、大连大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威胁河流水环境安全案

  2022年5月18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沙河支流刘沟河沿线开展巡查,巡查中发现有污水流入刘沟河。经执法人员溯源排查,查明污水来自大连大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大连大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海参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入自建的污水储存池中,其环评文件及批复明确要求该公司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排,污水经发酵后外运还田。现场检查时发现储存池内污水已满并沿厂区地面向外溢流。经对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溢流污水超过排放标准。该公司污水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处置,通过溢流逃避监管方式外排,且外排长达十天,溢流出的污水流至厂外的刘沟河中,直接威胁刘沟河及下流大沙河水环境安全。

  大连大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八、林某某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罪案

  2022年7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市金普新区亮甲店街道蚕厂村旭升屯一厂房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生产设备主要有2台振动筛和1台打包机,厂房内东侧有2个混凝土池,池内装着电路板破碎分选后的树脂粉,厂房内堆放着大量废电路板及电路板破拆后碎片,厂房外堆放着少量电路板破拆后的碎片。经过磅计量废电路板22.14吨、树脂粉5.62吨。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5-49,其危险特性为毒性。经查,该厂房归林某某所有,自2022年5月开始,林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废电路板的拆解分拣打捆。

  林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案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