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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布三季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9月30日,襄阳市生态局公布了三季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2起,分别为宜城市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樊城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高新区某家具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枣阳市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襄城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老河口市某木业公司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案、东津新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保康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老河口市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襄州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宜城市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5名城镇居民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钓鱼活动案。
案例一:宜城市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2年6月24日,宜城分局核查上级交办线索时,发现宜城市某公司储罐区东侧10米空地上,装有含油废水的吨桶正在泄漏含油废水,地面无防渗漏措施,直接渗入土壤,周边土地有异味,经挖掘机对周边土地开挖后,挖掘坑内渗出大量的含油废水。经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渗入厂区土壤的含油废水为危险废物。
2022年7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宜城市公安局。7月6日,宜城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宜城分局在外围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执法人员紧紧围绕案件核心,对涉案人员分工、作案动机、行为实施等环节,深入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等取证工作,全面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逐个印证,环环相扣,很快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确定渗入土壤的含油废水为有毒物质,并确定污染范围,生态损害金额。为案件的查处定性夯实了基础。
案例二:樊城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6日,樊城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樊城某公司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7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个季度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污染源开展执法检查,既确保了公平、公正,又能对污染源做到有效监管。
案例三:高新区某家具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 7月18日,高新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高新某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022年8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高新分局对辖区内涂装行业巡查已成常态,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固定证据,拍照上传,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有效改善了高新区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四:枣阳市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2年4月27日,襄阳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对枣阳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收集池私自建设管道,通过溢流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入外部环境,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7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9万元;8月30日,依法将该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近年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司法部门不断探索“两法衔接”方式,工作流程更加简化、目标任务更加清晰,对打击恶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靠保证。
案例五:襄城区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9日,襄城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某公司2022年未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以及2022年以来的电费交款凭证,2022年1月至今该公司处于连续生产状态。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生产废气手工监测频次为硫化氢1次/季,甲苯1次/季、二甲苯1次/季、非甲烷总烃1次/月,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提供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和第三方签订的委托监测协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8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襄城分局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在线监控等管理平台对工业企业开展环境监管,实现科技化、非现场执法,弥补人员不足问题。
案例六:老河口市某木业公司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案
2022年5月23日,老河口分局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某木业公司上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时活性炭吸附装置与光氧催化装置未运行,厂区外连接光氧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气筒的引风机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022年7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部分企业只懂经营和生产,对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上心,通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变相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七:东津新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5月17日,东津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三方检测公司对东津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在用装载机械环保标牌,经核查为国二排放标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了现场监测,该装载机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均值为1.56毫克/立方米,超过标准限值0.5毫克/立方米,排气烟度不合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2年6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万元。
东津分局联合三方检测公司,对辖区企业、施工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普查,对排气烟度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极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八:保康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22年5月25日,保康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医院对产生的废水中悬浮物每周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一次,但该公司提供的第一季度检测报告,显示对悬浮物、粪大肠菌群的检测均为每季度开展一次。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案例九:老河口市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5月24日,老河口分局在开展污染源“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老河口市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8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双随机”执法检查是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方式,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推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可以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重复检查和执法扰民,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体现公平公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十:襄州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17日,襄州分局开展大气巡查时发现,襄州区某公司印刷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由15米高的排气管直接排入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之规定。
7月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配套相应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十一:宜城市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2年8月3日,宜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自动监控设备巡查人员对宜城某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期间,多时段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中标准空气过量系数,导致其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失真。
8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并于8月底将扣押的设备主机送至武汉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
该案的案情已通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提前收集证据,锁定嫌疑人,避免证据灭失。在多次的案情沟通中,公安部门的侦办思路也为我们办案提供指引。两部门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打击合力,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
案例十二:5名城镇居民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钓鱼活动案
2022年7月18日,南漳分局接接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线索,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道河水库内有人违法钓鱼,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5名城镇居民在南漳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道河水库)内从事钓鱼活动。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7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罚款200元。
针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监管,需要政府牵头和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通过这次部门紧密协作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游泳、垂钓等环境违法行为,并普及了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提高广大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保护饮用水源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的保护了饮用水安全,排除了安全隐患。来源:襄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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