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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黑龙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七环罚(2021)23号)。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泰隆”,601011.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98万吨焦化熄焦池进水口氨氮、挥发酚浓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柒佰元整(30.1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
宝泰隆官网显示,宝泰隆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01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011。公司是集清洁能源、煤基石油化工生产;石墨深加工、石墨烯及应用、针状焦及锂电原材料等新材料开发;石墨和煤炭开采及洗选;发电及供热民生服务于一体的大型股份制企业,占地183万平方米,注册资本16.10亿元。下设干熄焦热电厂等24个生产厂;拥有七台河宝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全资子公司;宝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控股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墨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参股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