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红星新闻网(记者 宋雅婷)11月12日报道为持续改善环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以及大气、水、噪声、土壤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红星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三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28日,市总队新都支队对成都斯德蓝格橱柜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楼面漆房设置的白色管道本应接入后端沉淀池旁的管道,并进入位于厂房一楼废气处理设施旁的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但经查,该公司外雇面漆工薛某某通过软管将后端沉淀池白色管道接入雨水管,并将喷涂产生的废水通过雨水管排放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放时间约30分钟。通过对面漆房后沉淀池内废水、面漆房楼下雨水管网处废水、办公楼拐角处雨水管网内废水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均检出苯、甲苯等污染物。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3.62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成都林新板材有限公司,本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对印刷样板清洗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废水处理设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没有停止印刷样板清洗工序,工人正在对印刷样板进行清洗,导致其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调色间外的三个沉淀池,排入临近的矩形雨水井中,再通过厂区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门卫室门口污水井处)相邻处埋设的暗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3.62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厂内东侧建有1座污水处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维护,废水排放口无废水外排,发现该公司正在将一级厌氧池内的废水通过潜水泵+消防软管抽至相邻葡萄园,共计抽排约20吨废水。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1.37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以上三起案件都是典型的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极大,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因其隐蔽性对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会运用“组合拳”,从严对企业作出处理,通过更加严厉的如“行政拘留”手段,让企业明白违法后果并不只是处罚企业本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能免责。促使违法排污者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对于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下一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结合成都实际情况,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持续发力,追求实效,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开展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以及大气、水、噪声、土壤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敢于顶风作案的典型违法行为,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成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 上一篇:《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 下一篇: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攻坚纪实图片展在大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