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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首例水污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赔偿金额17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我市首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市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并达成协议,涉案公司最终赔偿金额170万元。
据了解,此次赔偿案涉案为两个公司,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生活污水主管道,虽主动采取了围堰围挡、导流等措施,但雨季期间围堰、导流设施损毁,应急措施不完善,被挖断管道的污水未有效收集集中处理,导致污水进入下游水环境,污染下游水体。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安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两公司就水污染事故排放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磋商讨论,两家企业代表均作了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愿意在行政处罚基础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自愿追加10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体现了两家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经过双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顺利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顺学院和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专家参加了磋商会议并见证了签约。
据悉,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0月30日印发《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10家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通知,一次性集中推出《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启动实施细则(试行)》《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施细则(试行)》《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试行)》《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安顺市生态环境损害信息公开办法(试行)》6部配套文件,进一步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案件办理涉及的调查启动、磋商、鉴定评估、资金管理、修复等环节,让相关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标志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迈上新的台阶,初步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据了解,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安顺范例,也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探索了新路径,更是我市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的又一次成功实践。(记者 徐雪)来源:安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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