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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来了!在游泳区新建排污口最高罚款50万元
发布日期:2020-12-15点击率:750

  广东省即将迎来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12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该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9章68条,填补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整合立法,将单项法规特色条款纳入条例

  目前,广东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如何?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介绍,今年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全省79个市级和7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Ⅲ类及以上。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525个城市黑臭水体,经国家核查初审,消除黑臭水体目前已达到97%以上。

  条例实施后,广东的水污染防治将纳入到法治轨道。“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者修订完成,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广东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实施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5个条例将同时废止。

  对此,黄伟忠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将这五个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个单项法规废止之后,广东省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不但不会削弱,还会加强,会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特色条款,全面强化水污染防治的四个重点领域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体量”最大的章节为“水污染防治措施”一章。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介绍,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即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进行全面的强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何焱表示,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加大对雨污分流、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工业废水等城镇排水的监管力度,并将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水户、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等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条例也总结广东多年来管水治水的经验和智慧,反映广东二十年水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如: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因为广东省的黑臭水体数量比较多,是群众关注的环保问题。条例特别对黑臭水体提出加强整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条例在沿用原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下提出一系列符合具体实际的规定,并针对目前西江水源工程等多项异地饮水工程的实际,明确提出异地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的要求。

  强化水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

  近几年,通过生态补偿以及重点流域联合治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省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步提升,省内重点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对此,条例也增设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此外,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法规中重点规范和禁止的行为,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如:违法规定在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