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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近日出台
发布日期:2020-01-08点击率:799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近日出台,用法律为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防线。

  《条例》围绕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等重点领域,作出了一系列比较具体精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将在宁夏构建由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单位承担主体防治责任、全社会共治共防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新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压实各方责任,促使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据介绍,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宁夏水污染防治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条例》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全部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针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困难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条例》中明确要求,入黄排水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排水沟的综合治理,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确保最后进入黄河的水质全部稳定达标,让老百姓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水。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瓶颈。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中提出,如果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罚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元。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以年度收入50%的罚款。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的30%来计算罚款。

  《条例》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经过复查,如果没有改正,继续违法排污的,还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