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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大审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意见汇总
发布日期:2019-12-12点击率:755

  2019年11月26日下午,广西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3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73条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草案条文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原则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措辞表述上应当重点对行业单位进行列举,增加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污染,不能只列举部分单位。

  (二)关于第五条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中涉及的部门名称基本上都按照简称,但“水行政”的来源建议斟酌,使其更通俗易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文化和旅游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缺少海事部门监管职责,应当增加。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海事部门是垂直管理,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没有海事监管机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监督主体要明确突出,到底哪个部门更主要。水污染防治要突出统一执法,不能靠提倡或者自觉,如果没有严格执法,很难达到预期要求。

  (三)关于第六条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制度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但比较原则,草案应该细化,比如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目标责任制是否包括了处罚制度,建议在表述上更具体些,增加处罚制度,否则易执行不到位。还要建立排污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制度,明确公布的期限、单位等。

  (四)关于第八条公众参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中的“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没有特定的意义,建议删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款规定了举报和投诉制度,但向谁举报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款中“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规定奖励主体。奖励主体不明确,易导致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造成该规定无法落实。建议在“应当按照”前增加“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奖励主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鼓励人民群众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应该给予一定奖励。这样不仅有生态环境部门监督、舆论监督,还有社会监督,形成全面立体性监督,对水污染形成更有效的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宣传与执法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五)关于第九条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的规定。

  (六)关于第十条水环境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提高水质排放标准,标准低,对江河湖库水质安全有较大隐患,容易破坏江河湖库生物生存环境,造成生物完整性指数下降,治理成本也会增高。

  (七)关于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引入听证程序,体现公众参与原则,让群众更加知情、思想更加统一。

  (八)关于第二十一条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关于开展水污染物监测、建立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并在第七章中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第二十四条人大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中规定的向人大报告,是发生水污染事件后报告还是处理完毕后报告,“及时”表述不明。

  (十)关于第三十条水体保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村民小组距离水库较近,村庄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用于污水处理的只有坑塘,或者仅经过过滤池之后就排到水库,散养户(农户)对污水也可能是同样的处理方式,这些情况都是因为投入不到位、缺乏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的。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规定对以上情形“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长期生活在库区边的村民不公平,在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这一处罚,很难落实到位,建议修改为更细化、更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餐饮业的废水排放污染、城镇农贸市场的污水排放污染等涉及很少,建议增加有关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关于餐饮油污、泔水等餐厨垃圾的处理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目前很多村落没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都是直排到河里,草案有关规定在农村实施可能存在问题。乡村应该逐步推广,一步到位比较困难。

  (十一)关于第三十二条禁止新建项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禁止新建项目用列举法不妥当,社会在发展,列举往往概括不全。第二款规定有必要,但是如何处理不够明确。

  (十二)关于第四章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要解决共性与个性的问题。草案可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但一定要结合广西实际且具有操作性。

  (十三)关于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义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款中增加关于在集中排水口设置明显标志、提示注意安全、标明出水水质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以便加强监督。

  (十四)关于第四十条污泥处置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各级政府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的内容,确保乡镇能正常进行污水处理。来源:广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