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针对同行律所冒用我律所名称进行...
【胜诉公告】七年维权路,一朝正...
【胜诉公告】海南某村委会复议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队介入海...
凯诺征地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春节假放通知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云浮某...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近日提交审议
10月28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西安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10月17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在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鉴于西安市城市管网雨污合流情况问题突出,城市新区建设没有完全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已建成的区域城市管网雨污合流较为普遍。因此,结合西安市实际,建议增加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鉴于西安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滞后的现状,建议增加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坑塘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对于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采取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