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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碧水保卫战” 山西水污染防治又添新保障
发布日期:2019-08-02点击率:907

  我省继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之后,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31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为我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再添法治保障。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九条,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对工业水污染防治作出严格要求,对重点流域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这一系列规定将成为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催化剂”。

  强化监管也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另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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