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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
围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等方面,来自中国工程院和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认真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治理水污染、打好碧水保卫战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
如何完善水环境标准
健全标准体系,让水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更科学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专家学者认为,制定水环境标准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24个水质目标,按照各水质目标的浓度将地表水分成了六类:Ⅰ、Ⅱ、Ⅲ、Ⅳ、Ⅴ、劣Ⅴ类,这是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和进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认为,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标准中包括24个水质目标,但常用的指标却很少;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和毒性,但标准中却没有这些指标。她建议在执法检查时应关注水体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造成的影响,并通过修改水环境标准,有效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然而,现实中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中国工程院彭永臻院士认为不够科学,“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都不相同,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长、院士李晓红认为,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著,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指标及其限值,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彭永臻呼吁,各地区应根据受纳水体类型和水环境的敏感程度先进行系统和科学评估,之后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污水排放标准。
如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通过管网升级改造,让“海绵城市”发挥功效
黑臭水体“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水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落实了地方政府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
中国工程院院士任南琪曾指导多个城市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对黑臭水体治理现场检查和调研,他得出结论:城市水环境治理中的“厂”(污水处理厂)—“网”(污水管网)—“河”(城市水体)治理体系不完善,一些地区出现相互脱节,特别是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低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污水管网不健全,部分老旧城区生活污水直排现象突出;管网不配套,干管健全,支管缺位,导致污水难以收集;管网破损严重,污水渗漏,河水、地下水渗入管网;污水管与雨水管混错接严重,大量污水在降雨时未经处理沿雨水口排入水体;雨污不分流,造成污水随雨水直接排放。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是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的根本保障。”任南琪认为,在城市建设中,由于缺乏系统性,导致海绵体吸水、保水、净水、调水的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同时由于地面硬化程度较高,不透水面积较大,导致初期雨水大量直排河道,将大量污染物带入水中,严重污染水体。他建议,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整体解决城市涝灾与城市水生态环境改善等问题。
钱易分析了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工业生产过程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源头。”据介绍,在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历史上,曾经采用“关、停、并、转”来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效果有限,且与发展经济和人民生活存在矛盾。她说,推行清洁生产,在污染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的排放,才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正确途径。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把清洁生产的推行和源头减少污染排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如何让人们喝上放心水
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监管
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在多个方面对饮用水安全有明确规定。
作为专业研究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晓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安全的饮用水水源,是安全饮用水的最基础条件。水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的做法多是出了饮用水安全问题后,再对水源进行调查与整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要求主动、提前、全面开展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有几个问题要注意:解决对违法建设和违法排放的执法难问题;落实对饮用水水源强化管理后提出的一些新要求,例如,区域规划的调整、水源保护区内新确定为污染源的迁出等;与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相结合,调查确定上游水源突发污染的风险污染物清单,预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与完善水源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多部门协同机制。
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这是政府与供水企业的职责。如何进行监管?张晓健建议,首先是加速推进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尽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但目前各地供水的水质信息公开办法各不相同,在水质的项目、频次和详细程度上有较大差异。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质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水质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
尽管水污染防治法对加油站、矿山开采区及工业聚集区等都提出了明确的防渗要求,但在具体实操层面上缺乏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郝芳华建议,地下水污染防控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以风险防控为主,坚持防治结合。
中国工程院院士曲久辉对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有长期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当前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水污染防治法只能解决饮用水源“守底线”问题,《城市供水条例》(1994)已完全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应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强调饮用水供给的公用事业属性,规范供水市场行为;统筹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指标和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供水企业的运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供水安全的执法监督,加强履职问责和绩效考评。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11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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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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