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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
发布日期:2019-03-21点击率:906

  菏泽市政府召开《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对《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审议和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菏泽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人口分布和企业布局密度大,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强度偏大,水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因此,从今年4月1日开始《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新的内容,是菏泽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系统全面,更具菏泽特色。

  据悉,《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主要对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法的规定,《条例》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且处罚上不封顶,提高了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菏泽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涉及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比上位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条例》在上位法精神的基础上,扩大了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着力控制畜禽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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