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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出现有关“地下水”表述8次,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到修复治理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链条体系提出要求。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成立土壤生态环境司,内设地下水生态环境处,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一系列机构调整、法律建设工作表明我国逐步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的管理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要按照自然生态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以及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流域上下游,进行系统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土壤与地下水协同防治是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土壤与地下水联系紧密。土壤是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土壤与地下水是一个互为依存的统一综合体,两者间存在直接而密切的物质和能量传输转移。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互为因果。一方面,土壤是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媒介,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等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可通过地表污水从土壤入渗进入地下,污染物或被污染的土壤可在大气降水或灌溉水的入渗淋滤下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也可通过地下水水位的波动或毛细作用进入土壤。因此,一旦污染发生,通常引发土壤和地下水双重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具有一致性。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通常均具有持久性、隐蔽性、复杂性和难修复等特点,一般无法依赖自净过程完成对污染物的消除。因此,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思路均以风险管、防、控为主。同时,当采取主动的治理措施应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时,针对两者的修复治理过程又密不可分。
从整体系统的角度,打通地上地下,推进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协同防治,有助于实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有效处理二者存在密切关联的复杂问题;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关系,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有效形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合力。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新时代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格局,对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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