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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长江经济带如何防治水污染?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回应
发布日期:2018-12-03点击率:781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涵摄大气、水、土壤、林草、湖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案件占比较大。

  对此,最高法环资庭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核心要义在水,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直接关涉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人民法院把水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作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重中之重。

保障长江经济带如何防治水污染?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回应

发布会现场(未来网记者 谢青摄)

  调节池渗漏 企业偷排电镀废水

  在本次公布的一个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中,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系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报告。程龙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遂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

  直至2016年5月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偷排行为。经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程龙作为首旭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旭环保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程龙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表示,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水污染防治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重在四方面

  “水”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核心,最高法环资庭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人民法院在水污染防治案件审理方面应该把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包括首先重点审理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和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三类案件。

  其次强化河流源头保护。另外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引发的水污染案件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

  同时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力度。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要重点加强对扬州江都和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用水区域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一、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四、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六、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七、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九、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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