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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拟对推进水污染防治作出决定,实行量化刚性考核问责
发布日期:2018-09-29点击率:869

  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广东再出法律重拳。28日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简称“决议草案”),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出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并要求向社会公开问责结果,以推动地方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地级以上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措施一

  要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今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简称《计划》)。为了坚决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我省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决议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整治考核目标,明确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具体到消除劣V类水体这一目标,决议草案提出,建立省级层面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治执法机制,推进茅洲河、练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和深圳河等重污染流域水环境治理,要求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城市做到同治理目标、同治理进度、同治理效果,确保珠三角地区消除劣V类水体,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在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方面,决议草案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全面截污,确保整治效果长久保持。

  针对我省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缺口较大的实际,决议草案专门提出要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一方面要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

  措施二

  治水考核结果不合格将被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治水目标顺利达成,此次决议草案对治水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压实责任方面,决议草案还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重点整治问题台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治水成效将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决议草案提出,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突出环境保护实绩的导向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力、实绩突出的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考核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决议草案也加强了对河长湖长的考核问责力度,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要明晰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认真履职或未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河长湖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措施三

  逐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决议草案还详细规定治水工作各项保障措施,比如在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建立常态化、稳定的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强化对水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

  按照决议草案的规定,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对列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范围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污水处理模式,通过财政运营补贴、信贷资金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在法制保障方面,根据决议草案的意见,我省将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先行性、创新性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研究制定和及时修改《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进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规范和保障水污染治理工作。

  按照决议草案的安排,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以期达到实时监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时保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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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平台需审查化妆品经营者资格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通过微店、淘宝等网购平台购买化妆品,但也产生了不少化妆品的侵权案件,如何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对此,草案专章规定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要求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在其网站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销售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未按要求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的审查管理要求则更为严格。草案提出,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并与之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旦发现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当如实提供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

  如果没有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审查,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对于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委托方须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采用委托形式生产的化妆品数量已经超过50%。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化妆品生产的委托方大多数是化妆品经营企业,有的甚至是皮包公司。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委托生产责任的追究会进入到无法追责的僵局,由于责任主要方委托方的消失,许多案件无法办结,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草案专门对委托生产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委托双方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对于委托生产违法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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