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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知
发布日期:2018-06-20点击率:804

  近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要求到2018年底,全市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75%和90.91%以上;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100%;确保城市建成区不出现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具体详情如下: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4日

  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我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全市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75%和90.91%以上;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达到100%;确保城市建成区不出现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

  二、主要任务

  2018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为: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其它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抚府发〔2016〕11号文件要求进行。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乐安县须加快厚发和前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区),须加强监管,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2018年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和中石油、中石化要完成地下油罐更新改造任务。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等标准进行改造。

  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对已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二)城镇污染治理。

  继续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市城区、县城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县城污水处理率均达到80%。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市城区和各县(区)城镇污泥处置设施达标改造任务,确保污泥含水率在60%以下。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建设节水型城市。各地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市城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Ⅱ级以上要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18年底,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89%以上。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江西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赣环水字〔2017〕39号)要求,2018年我市须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为56个,其中:广昌县6个,南城县6个,南丰县3个,东乡区8个,黎川县3个,金溪县5个,资溪县10个,临川区3个,崇仁县3个,宜黄县3个,乐安县6个。

  (四)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各地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

  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各地要大力推进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的50%以上,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码头、船舶修造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完善万元GDP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各地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绩效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并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确保完成新增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在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市级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推进农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边界,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重点加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8年,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辖区内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2018年底前,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乐安县、广昌县、东乡区须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宜黄县、资溪县须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进度;已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的崇仁县、金溪县,须按有关程序完善报批手续,并加强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加快推进国家考核断面(超坊、钟岭水厂、临水河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进度。7月底前,国家考核断面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水站建设导致监测断面数据缺失的,将视为不达标。

  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洪门水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至2018年底,城市建成区确保不出现黑臭水体。

  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18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市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七)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和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辖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或通过合适的评估,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中,遴选出适宜本辖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程总数量的70%以上。

  (八)明确各方责任。

  1. 依法公开信息。各地要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并定期公布环保“黄牌” “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公开、建设部门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公开、卫计委负责用户水龙头水质公开。市、县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所辖地排名情况。

  2.完善工作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码头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并于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计划组织制定本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各牵头部门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导,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照各地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2018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加快推进整改,每月向市环保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要高度重视国家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每月向市环保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要根据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和水质监测情况,及时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及相关情况向各县(区)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县(区)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县(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地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来源:抚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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