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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项绿色税种的开征,短期来说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但长期效果可期,有利于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主要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这四种,并列出了环保税征税税目及税额,也明确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环保税开征后,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
目前,各省原排污费适用不同的标准、有高有低,此番“费改税”各省思路也有不同。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的占据主流,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如福建、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费标准,广东、贵州等综合考虑省内环境承载能力(拟)提高税额标准。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则认为,对企业来说,只有发展低污染、低排放的产业和产品,才会减少税收成本;这就会促进企业推进产品转型升级,重点去发展更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的产品,以形成新的竞争力。
全国各地环保税标准收费标准大不同:
南京治气最狠,排污税是国标7倍:
南京市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标准的6倍。表面看起来,南京在大气污染治理层面上,用力最狠。但实际上,本次也基本符合江苏省的“税费平移”原则。
山东力度蛮大,前期已有铺垫:
10月9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6.0元,远远高于国家1.2元最低标准。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1.4元。适用税额也远超国家标准。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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