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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不合格”,不给中央资金支持
发布日期:2017-09-05点击率:1119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最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各市(包括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绩效目标、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本年度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省级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联合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县(市、区)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厅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单独报送。

  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及时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形成全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省级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本市相关县(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上年度自评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市自评报告要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单独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    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以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资金管理25分

  ◆资金分配10分: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资金使用5分:是否规范、安全。

  ◆资金管理10分: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情况。

  项目管理20分

  ◆项目进展10分: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

  ◆PPP应用5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污染防治情况。

  ◆项目管理5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产出和效益55分

  ◆水环境质量目标30分:评价年度实施方案水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水质指标优于预定目标(超过一半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效益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其他水体类型水质达到预定目标),得30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预定目标,得25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基本满足预定目标,个别指标值未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本区域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效益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水环境质量未明显改善,甚至某类水体质量下降不得分。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15分:评价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全部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仅完成污染负荷削减量或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二者之一,得10分;否则,不得分。

  ◆经济社会效益指标5分: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程度

  总体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值(5分),达到部分目标值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3分),没有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不得分。

  ◆满意度指标5分:社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满意度

  满意度≥90%,得5分;70%≤满意度<90%,得3分;满意度<70%,不得分。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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