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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专员办:“三个立足于”做好水污染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发布日期:2017-04-19点击率:1052

  浙江专员办在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紧紧围绕财政部中心工作,立足于水污染中央专项政策导向、立足于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基本要求、立足于水污染防治中央专项的事权属性,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立足于水污染防治中央专项政策导向。一是深刻理解水污染防治中央专项是中央财政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及“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核心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二是积极作为,制订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监管为内容的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把水污染防治中央专项作为其中重要一项内容,统筹考虑,集中力量实施监管,并在财政部要求评价2016年度资金基础上,扩大评价范围至2015年度。三是从机制建设和实施成效入手,在评价中加大调研工作的比重,重点调研资金在实施过程中与政策导向的契合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立足于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基本要求。一是评价资金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查阅相关制度文件、座谈走访,了解省级相关部门在资金安排、重大工作事项等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运转情况。收集省级部门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分解文件,关注省级部门资金分配方向是否符合中央政策要求,资金预算分解是否及时。抽查、统计基层财政部门资金的拨付情况,关注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查阅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资料,关注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是否公开,监督措施是否到位,监督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地解决落实。二是评价资金管理使用合规性和项目管理情况。抽查具体项目,案头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凭证、支出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等,关注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查阅项目资料,关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年度实施方案要求,了解PPP应用管理情况。三是评价资金产出效果有效性。查阅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资料,验证资金使用前后的水污染监测指标的真实性。借助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反映影响当地水污染质量的主要因素,评价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强弱。

  立足于水污染防治中央专项的事权属性。水污染相关信息具有较强的地域特征,地方部门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一是依托地方主管部门。主动与省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沟通,座谈了解情况,并制发要求明确的自评通知,由省级部门布置项目自评覆盖所有相关实施县(市、区)。二是依托县(市、区)管理部门。在与省主管部门沟通基础上,对实施项目较多地区的财政、环保和其他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按照约谈提纲了解情况,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三是选取部分重点项目,采取送达查阅与实地察看相结合方式,对具体项目按照评价要求,对照评价标准,逐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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